基于“医闹事件”日趋增多,建议人大尽快制订规范政府相关部门在处理“医闹事件”中应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若干规定。
现在有相当一部分患者在发生医疗纠纷后,不是按照正常途径来解决纠纷,往往采用群体上访、拉横幅、堵大门等极端手段试图唤起民众对他们的同情和支持,同时起到对政府制造压力的效果,迫使政府相关领导给卫生行政部门和医院施加压力来满足患方无理或过分的要求。政府的初衷或许是好的:“构建和谐社会,以人为本”,但毕竟我们是一个法制的国家,创导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基础还是法制的健全、法律的执行和全民法律意识的提高,而不是政府部门为息事宁人一味迁就,置法律与原则不顾,这样只能降低政府的威信和法律的威严。如果这种趋势得以蔓延,正如民间流传“小吵少赔,大吵多赔”就像传染病一样,后果是相当可怕的。以恶解决医患纠纷,过激维权方式屡屡得手,就会在社会公众中产生以取闹方式来维权的模仿跟进效应。一是,使社会不稳定因素增加;二是,助长了不良势力的滋长;三是,恶化了医患之间的关系,加剧医患之间的不信任。
从政府层面上看,要解决“医闹”问题,关键还是要将患者的维权行动疏导到合法的渠道中,而不是迁就,这样才能使“医闹”无隙可乘,失去生存空间。既然我们已经有了医患纠纷调解机构的介入,那么政府有关部门应态度鲜明地告诫上访者,应当按照处理医疗纠纷的三条途径(调解、鉴定、诉讼)进行,并且对于那些不走正常途径,有意闹事者,公安机关应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9条规定和《中华人名共和国刑法》第290条规定对聚众扰乱医疗机构正常医疗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给予果断打击,确保医院安全的医疗环境。
建议人大制定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政府有关部门在处置“医闹事件”时,必须按照法律法规办事,而不应要求院方无原则满足患方无理的高额赔偿要求,杜绝相关部门的乱作为,维护法律的尊严。